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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遗弃被继承人不一定绝对丧失继承权,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情形下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如长期不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义务,且被继承人为年老、病残、年幼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者),依据《民法典》第1125条,该继承人通常丧失继承权。
可恢复继承权的例外情形若继承人存在遗弃行为,但事后满足以下条件,仍可能恢复继承权:
确有悔改表现:继承人主动改正错误,如主动履行赡养义务、对被继承人进行补偿等;
被继承人表示宽恕:被继承人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明确表示原谅继承人,或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
需注意,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绝对丧失,不可恢复。而遗弃被继承人的情形,法律给予了一定的“宽恕”空间,旨在平衡法律制裁与家庭关系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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