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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后,债务按法定顺序+担保优先清偿,以公司全部财产为限,股东一般不担责。
一、核心规则(《企业破产法》)
• 主体责任:上市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全部破产财产偿债;股东以认缴出资/认购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出资不实、抽逃、滥用法人地位除外)。
• 两大程序:
◦ 破产清算:资产变现,按顺序偿债,公司注销。
◦ 破产重整/和解:债务重组、延期、减免,公司继续经营。
二、法定清偿顺序(第113条)
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随时清偿,不足按比例)
1. 破产费用:诉讼费、管理人报酬、财产管理/变价/分配费
2. 共益债务:继续营业债务、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再按以下顺位清偿
1. 职工债权(最优先)
◦ 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
◦ 职工个人账户养老/医保
◦ 法定经济补偿金
◦ 董监高工资按职工平均工资算
2. 社保+税款
◦ 除职工个人账户外的社保统筹
◦ 欠缴税款(不含滞纳金、罚款)
3. 普通破产债权
◦ 无担保贷款、供应商货款、应付账款等
◦ 不足清偿时按债权比例分配
三、担保债权(最优先,独立于上述顺序)
• 有抵押/质押/留置的债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破产法》第109条、《民法典》第386条)
• 担保财产变现后先还担保债,剩余才进破产财产按顺序分
四、股东与次级债权
• 优先股:劣后于所有债权,优先于普通股
• 普通股:最后分配,通常无剩余、清零
• 次级债/永续债:顺序在普通债之后、优先股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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