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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死缓执行期间发现漏罪
先对漏罪作出判决;
将原判死缓与漏罪所判刑罚,依照《刑法》第70条实行数罪并罚;
若数罪并罚后仍应执行死刑缓期执行,则继续适用死缓;
若死缓期间无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若有重大立功,可减为25年有期徒刑。
若死缓已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发现漏罪
对漏罪单独定罪量刑;
将原减刑后的刑罚(如无期或有期徒刑)与漏罪刑罚,按《刑法》第70条数罪并罚,决定最终执行刑期;
已执行的刑期计入新判决的刑期内;
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需由执行机关报请法院重新裁定是否确认已减去的刑期(视漏罪系主动交代还是被发现而定)。
若漏罪本身构成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
即使发生在减刑后,也可能影响后续减刑资格;
若漏罪属故意犯罪且在死缓执行期间未被发现,仍可能追溯影响原死缓处理结果。
三、特别说明:减刑裁定的效力问题
死缓减刑后发现漏罪,原减刑裁定不再当然有效;
是否重新确认已减去的刑期,取决于:
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可重新裁定确认已减刑期;
漏罪系司法机关或他人发现:法院可在原减刑减去的刑期内酌情重新裁定。
四、法律依据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0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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