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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举证责任的承担规则如下:
被侵权人(原告)的举证责任被侵权人需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损害事实:证明自己因动物致害行为遭受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如提供医疗记录、费用票据、财产损失证明等。
动物与饲养人/管理人的关联:证明造成损害的动物是由被告饲养或管理,例如通过证人证言、监控录像、动物特征描述等。
因果关系:初步证明动物致害行为与自身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动物追逐、惊吓导致摔倒受伤等情形,可通过现场情况、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被告)的举证责任若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张免责或减责,需就以下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挑逗、挑衅动物,或存在重大过失(如明知动物危险仍主动靠近)导致,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第三人过错: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行为导致,且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行为无直接关联,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已采取安全措施:在适用《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害)或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的情形下,若主张已尽到管理义务,需举证证明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
总结: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侵权人需证明基本侵权事实,而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若主张免责或减责,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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