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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计息标准
有约定从约定: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明确约定,按照约定处理,但约定利率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超过合理范围可能被调整)。
无约定按法定利率:若合同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一般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LPR为准。
计息起算时间
合同有约定付款时间: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起算利息。
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特殊情形
中小企业保护:若承包人为中小企业,发包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未约定利率时,发包人应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约18.25%)支付逾期利息。
违约金与利息关系:若合同仅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利息,承包人一般不能同时主张利息(违约金视为损失赔偿);若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付款需支付利息+违约金”,则可并行主张。
示例:若合同未约定利息,工程于2025年1月1日交付,发包人欠付工程款100万元,自2025年1月2日起按同期LPR计算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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