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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时效6个月的计算规则如下:
1、一般情况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为期6个月。
“知道”:通常以行政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决定书、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日期为准,送达之日即为起算日。
“应当知道”:若行政机关未直接送达,但根据案件事实(如公告送达、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知晓行政行为内容等),可推定当事人应当知晓,起算日从推定知晓之日起算。
2、特殊情况
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起诉权利和期限,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6个月,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起诉期限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算6个月。若法律、法规未规定履行期限,一般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2个月后起算。
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自身原因耽误期限:因地震、洪水、疾病、被限制人身自由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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