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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一级医疗事故(包括一级甲等,即造成患者死亡的情形)的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交通费、住宿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住宿费计算,凭据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注:具体赔偿数额需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责任比例后计算得出。医患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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