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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程序
适用情形:仅涉及财产损失的事故,或者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伤人事故。
处理流程: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制作。
出具时限:当场出具,或三日内出具。
二、一般程序
适用情形:不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包括涉及人员伤亡(伤势不轻微)、事故较为复杂、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议等情形。
处理流程: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需进行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提取痕迹物证、绘制现场图、制作勘查笔录等调查工作。如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还需等待检验鉴定结论。
出具时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
特殊情形: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方要求出具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并送达受害方。
综合来看,简易程序一般当场出具;普通程序一般在10日内出具;需要鉴定的一般在20日左右;复杂情况最长不超过6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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