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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违约赔偿,以合同约定优先,无约定则按《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法定标准计算。
一、承租人违约(主要是欠租)
1. 逾期付租
• 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
• 约定过高(超实际损失30%),可请求法院调低。
2. 根本违约(催告后仍不付租)
出租人二选一:
• 请求全部未付租金(含到期+未到期)
• 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赔偿差额
损失 = 全部未付租金及费用 − 收回租赁物价值
约定期满归出租人的,再加租赁物残值
3. 租赁物毁损灭失
• 承租人占有期间毁损,继续付租金并赔偿损失。
二、出租人违约
• 无正当理由收回、妨碍使用租赁物:赔偿承租人实际损失+预期利益。
• 干预选租赁物/出卖人致瑕疵:承担质量瑕疵责任。
• 不协助索赔致失败:赔偿相应损失。
三、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748、751、752条
•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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