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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合同纠纷中,一方拒不提供财报是不行的。具体原因如下:
违反法定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即使未成立合伙企业,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伙人也有权了解合伙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各合伙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拒不提供财报违反了法定附随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
承担不利后果: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负有保管财务资料、如实报告经营状况的义务。若其拒不提供资料导致利润无法核算,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通常会推定其隐瞒利润,并支持另一方的合理分配请求,会结合发包方支付的总工程款、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公开信息,推算出大致利润数额,再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分配。
遇到一方拒不提供财报的情况,其他合伙人可先协商,协商无果可发律师函催告,仍不提供则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提供财报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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