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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离婚受到限制或暂时无法实现:
一、男方在女方特殊时期不得提出离婚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处于特殊生理时期的妇女以及胎儿、婴儿的利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条限制的是男方的离婚起诉权,而非绝对禁止离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不受本条限制:
1. 女方提出离婚的:女方在上述期间主动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如,女方怀孕系与他人通奸所致、女方对男方有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行为等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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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役军人配偶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
《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受限制的主体:仅限制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权利;军人一方主动起诉离婚,或军人之间要求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若军人已退役,亦不适用。
重大过错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4条,"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其他严重过错如强奸妇女、嫖娼等违法行为。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且不同意离婚时,法院将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综合判断是否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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