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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后,原告因双方和解或其他原因欲终止诉讼,可依法申请撤诉。具体流程与法律要点如下:
一、申请主体与期限。撤诉须由原告提出,应在法院判决宣告前申请。若案件处于二审阶段,上诉人亦可申请撤回上诉。被告无权申请撤销原告的起诉。
二、申请方式。原告可向承办法官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说明撤诉理由;亦可在庭审中当庭口头提出,由法庭记入笔录。
三、法院审查。法院重点审查撤诉是否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规避债务、损害子女权益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审查通过的,法院制作准予撤诉裁定书;不予准许的,诉讼继续推进。
四、法律后果。撤诉裁定生效后,本次离婚诉讼终结。依据司法实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精神,原告撤诉后,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婚姻关系再次起诉。但被告另行起诉不受此限。撤诉后双方仍可自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
五、风险提示。若被告已提起反诉,原告撤诉不影响反诉程序继续进行。此外,撤诉不产生等同于“判决不准离婚”的法律既判力,婚姻关系并未经司法确认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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