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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最短期限为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刑事拘留最轻的后果是在拘留后三日内,因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自行决定撤销案件并释放被拘留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此外,公安机关也可以依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综上,刑事拘留最短三日即可解除羁押状态,最长则可能达三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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