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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遵循“原告就被告”与“侵权行为地”双重标准。
一、一般管辖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医疗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故患者可选择向以下任一法院起诉:
(一)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
(二)侵权行为地法院,包括医疗行为实施地(诊疗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患者损害后果实际发生地)。
二、级别管辖
医疗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案件涉及重大疑难、社会影响较大或标的额特别巨大,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绝大多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均由区级或县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
三、特殊情形
(一)若涉及多家医疗机构,各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患者可选择其一提起诉讼;
(二)若医疗机构为分支机构(如医院分院),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单位为被告,向该法人单位住所地法院起诉;
(三)若涉及医疗美容机构,同样适用上述规则,由机构所在地或诊疗行为地法院管辖。
四、实务建议
建议患者优先选择侵权行为地(即诊疗行为发生地)法院起诉,便于调取病历资料、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及证人出庭,降低诉讼成本。若医疗机构所在地与诊疗地一致,则无需纠结;若不一致,可综合鉴定便利性、当地司法环境等因素选择。
关于作者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在业内享有卓越声誉,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及“法律+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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