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资格丧失。依据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形中股东资格通常得以保留。
一、部分出资瑕疵仅导致相应股权丧失
依据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经公司书面催告并给予不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后,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这意味着,若股东已缴纳部分出资,仅未缴纳部分对应的股权丧失,已实缴部分对应的股东资格及股权仍然保留。
二、瑕疵出资已补正
在失权通知发出前,或在公司股东会作出除名决议前,股东补足全部出资或返还全部抽逃资金的,失权或除名事由消灭,股东资格完整保留。补正行为具有治愈效力,公司不得再行剥夺。
三、仅抽逃部分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的股东除名制度,仅适用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极端情形。若股东仅抽逃部分出资,未达到全部抽逃的程度,则不得适用除名程序,其股东资格应予保留,但须依法承担返还出资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非货币出资已实际交付且价值相当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若财产已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仅因权属转移登记存在程序瑕疵,或评估作价后因市场波动导致价值变化,但出资时评估程序合法、价值基本相当的,不影响股东资格。出资人及时补办权属转移手续后,其股东身份继续有效。
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返还
公司启动除名或失权程序前,必须履行法定催告义务。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公司须催告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返还出资。若股东在收到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履行了出资义务,则除名或失权条件不成就,股东资格自然保留。
六、公司未依法履行程序
公司剥夺股东资格须遵循严格程序。若公司未依法发出书面催缴书、未给予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董事会未就失权事项作出决议,或股东会除名决议存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等情形,股东可主张程序抗辩,请求确认除名或失权行为无效,进而保留股东资格。
七、公司及其他股东认可
若股东存在出资瑕疵,但公司及其他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书面协议或其他行为明确表示认可其股东身份,且该股东已实际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表决权、分配利润,则基于禁反言原则及维护公司人合性、稳定性的考量,其股东资格应予维持。
八、对失权通知及时提出异议
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股东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且经审理认定失权条件不成立或程序违法,则其股东资格通过司法裁判得以恢复。
综上,出资瑕疵与股东资格丧失之间并非简单对应关系,须结合瑕疵程度、补正情况、程序履行及公司意思表示综合判断。建议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及时补足出资、关注公司催告及决议程序,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与商事等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