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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
1. 对内转让(转给其他合伙人)
• 条件:通知即可,无需同意。
• 法条:第22条第2款。
2. 对外转让(转给合伙人以外的人)
• 条件:
1.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可另行约定);
2. 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 受让后修改合伙协议,成为新合伙人。
• 法条:第22条第1款、第23条、第24条。
3. 份额出质
• 条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同意,出质无效。
• 法条:第25条。
二、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
1. 对外转让
• 条件:按合伙协议约定;无约定则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无需同意,但其他合伙人仍有优先购买权。
• 法条:第73条。
2. 对内转让
• 条件:法律无强制一致同意,协议优先;无约定则通知即可。
3. 份额出质
• 条件:可自行出质,合伙协议禁止则除外。
三、实务要点
• 合伙协议优先:可自由约定更严/更松条件(如对内也要一致同意)。
• 未同意对外转让: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又不购买,视为同意。
• 强制执行份额:法院强制转让时,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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