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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认定:
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应为故意,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没有法定事由或正当理由离开事故现场,通常会被推定为逃避法律追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实施了逃离现场或潜逃藏匿的行为。例如,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当事人认为自己无责而驾车驶离;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后又返回;将伤者送医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或留下假信息后离开;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发生了事故;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赔偿费用明显不足,未留下真实信息而强行离开现场等。
认定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结合肇事时间、地点、环境、行为人的认知水平等综合判断。对于害怕被打报警后在现场周围等候、真实报警后因事故到医院治疗或者送伤者到医院治疗后积极配合等情况,不应认定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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