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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人退伙主要分为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适用规则有所不同。
普通合伙人退伙条件包括:第一,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了期限的,存续期间出现约定退伙事由、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或其他合伙人严重违约的,可以退伙。第二,通知退伙。协议未约定期限的,在不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退伙。第三,当然退伙。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资格自然丧失: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法人的合伙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宣告破产;丧失法定或协议约定的相关资格;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普通合伙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转为有限合伙人,未获同意的则退伙。第四,除名退伙。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对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事务时有不当行为或发生约定除名事由的合伙人予以除名。被除名人接到书面通知之日除名生效,有异议可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
有限合伙人退伙主要适用当然退伙,但有显著差异: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并不导致退伙;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其当然退伙情形包括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法人合伙人被吊销或关闭等主体灭失、丧失必备资格、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此外,有限合伙人可按协议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只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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