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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可以假释的情形可概括为绝对禁止与裁量禁止两类。绝对不得假释,即无论服刑表现如何,一律排除假释适用,具体包括两种罪犯:一是累犯,凡被认定为一般累犯或特别累犯的,均不得假释;二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此处须同时满足所犯罪行与所受刑罚双重条件,若所犯为上述罪名但判刑低于十年的,仍可纳入审查范围。裁量不得假释,则是罪犯虽非绝对禁止对象,但因未同时满足假释必备条件而不可获准的情形。首先,实际执行刑期未达法定最低期限的不可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须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原判为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须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死缓考验期计入其中。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先行羁押可折抵。其次,未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不可假释。悔改表现须有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等事实依据,若罪犯拒不认罪、多次违规违纪或消极改造,均不符合条件。再者,未能认定没有再犯罪危险的不可假释。法院须综合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服刑表现、悔罪程度及假释后生活预期等因素,判断罪犯回归社会后是否仍具人身危险性,若存在再犯可能则不予裁定。此外,财产性判项履行存在严重瑕疵的,实践中通常也不可假释。对于附带民事赔偿、罚金、追缴等财产性判项,若罪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明显隐瞒、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法院将认定其不悔罪而驳回假释申请。程序上,假释须经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议,由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裁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可假释。同时,法院须考虑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若评估认为假释可能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或风险,一般也不予裁定。综上,绝对禁止假释的对象是累犯以及因八类严重暴力犯罪被重判者;其他罪犯能否假释,须同时满足服满法定最低刑期、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三项实质条件,缺一不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亦是重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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