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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79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分为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两大块,按受伤程度分三类。
一、一般受伤(未致残、未死亡)通用基础项目
1. 医疗费
诊疗费、药费、住院费、检查费;含康复费、后续治疗费、合理整容费(凭医嘱/鉴定可一并主张)。
2. 误工费
受伤导致实际减少的工资、劳务收入;无固定收入按行业平均标准计算。
3. 护理费
住院护工费、家属误工护理损失;定残后需长期护理的可主张长期护理费。
4. 交通费
就医、复查、转院、鉴定产生的交通票据合理费用。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公职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 营养费
遵医疗机构营养意见,结合伤情、伤残等级确定。
7. 其他康复合理开支
外地就医住宿费、康复理疗耗材等必要支出。
二、构成伤残(除上面全部项目,额外加)
1. 残疾辅助器具费
假肢、轮椅、矫形器、助听器等普通适用器具费用,含定期更换维修费。
2. 残疾赔偿金
按伤残等级、受诉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60岁以上逐年递减,75岁按5年算。
3. 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害人需抚养的老人、未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近亲属生活费(并入残疾赔偿金计算)。
三、受害人死亡(含生前医疗费、误工费等抢救费用,再加)
1. 丧葬费
当地职工6个月平均工资总额。
2. 死亡赔偿金
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60岁以上每增1岁减1年,75岁以上按5年。
3. 被扶养人生活费
死者生前扶养家属生活费,并入死亡赔偿金。
4. 亲属办理丧葬支出的合理交通费、误工费。
四、单独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民法典第1183条)
人身权益严重受损可另行索赔精神抚慰金,适用情形:
1. 造成伤残、容貌毁损、严重身体功能障碍;
2. 受害人死亡,近亲属有权主张;
3. 侵害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权造成严重精神痛苦;
4. 故意暴力侵权、虐待、重大过错侵权,可提高金额。
五、证据
1. 全部费用需留存票据、病历、鉴定意见书、工资流水、护理协议等证据;
2.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法院会按过错比例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3. 惩罚性赔偿:故意侵害造成严重后果(如食品有毒、产品缺陷伤人),可额外主张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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