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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前提
只适用于: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禁止缓刑。
二、考验期法定标准(刑法第73条)
1. 拘役缓刑
原判刑期 ≤ 考验期 ≤ 1年,最少2个月
例:拘役2个月 → 考验期2~12个月
2. 有期徒刑缓刑
原判刑期 ≤ 考验期 ≤5年,最少1年
例:判1年缓2年、判3年缓5年(判三缓五)
三、起算时间(关键)
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 一审不上诉:上诉期届满生效日起算
• 上诉二审:二审送达生效日起算
✅ 判决前看守所羁押天数,不抵扣缓刑考验期
四、两种结果计算
1. 顺利过完考验期(无违规)
原判实刑不再执行,不用坐牢;附加刑(罚金等)照常执行。
2. 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犯新罪/漏罪/严重违规)
1. 之前看守所羁押:1天抵实刑1天
2. 缓刑考验期不算坐牢时间,不能折抵
例:判1年缓2年,先前羁押3个月;违规收监:再坐 1年−3个月=9个月
五、日常执行
考验期全程社区矫正,定期报到、不经批准不得离开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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