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虚抵发票会面临刑事处罚吗

2026-06-22 16:18:04

2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法律解析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实务中很多企业收到上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后十分恐慌,担心直接构成虚开犯罪。核心结论先行:完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善意取得虚抵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需承担刑事处罚;但不满足善意认定标准、存在主观明知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下文区分认定标准、刑事边界、税务处理、风险防范完整拆解。


一、认定“善意取得虚开专票”的四大法定要件(缺一不可)


依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才能定性为善意取得:


1. 存在真实交易关系

购货方与开票销售方签订真实购销/服务合同,有完整物流、入库单、资金对公转账记录,不存在资金回流、空转流水、无货交易。


2. 发票属地合规

销售方开具的发票,属于其自身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存在跨区域套票。


3. 发票票面信息与实际交易完全匹配

发票上销售方名称、公章、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税额,和实际采购内容、结算金额完全一致,不存在品名变更、金额拆分等异常。


4. 无证据证明购货方主观知情

企业尽到基础查验义务,不知道销售方是以非法手段获取、虚开该发票,不存在主动买票、中间人介绍、低价收票等可疑行为。


二、刑事责任核心区分:善意无刑责,恶意直接入罪


(一)善意取得:不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1. 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的核心要件是主观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善意取得情形下,企业无犯罪故意,缺少犯罪构成核心要件,司法机关不会立案、移送检察院,不会判刑、不留案底。


2. 税务文件明确规定:认定善意取得的购货方,不以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论处,直接排除行政偷税定性,自然不会转化为刑事犯罪。


(二)不构成善意(恶意取得):触发刑事立案标准


只要缺失任意一项善意要件,即可推定主观明知,达到税额标准直接追责:


1. 立案门槛:虚开抵扣税款5万元以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诉;税额250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2. 典型恶意情形(直接认定犯罪):


• 无真实货物/服务,单纯花钱购买发票抵扣;


• 资金存在回流、私人账户回款、对公转账后原路返还;


• 明知对方开票公司是空壳、走逃企业仍收票;


• 发票品名、金额与实际业务严重不符,刻意变更品名避税;


• 通过第三方中间人介绍、支付“开票点子费”收取发票。


三、善意取得虽无刑责,但必须承担税务经济后果


即便不用坐牢,企业仍会产生税款损失,这是实务中最容易忽视的风险:


1. 增值税处理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全额转出,补缴对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无法取得合规新发票的,永久不能抵扣;若能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发票,可恢复抵扣资格。


2. 企业所得税处理

持有完整真实交易凭证(合同、物流、对公流水),可凭相关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成本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资料不全则对应成本无法扣除,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3. 滞纳金与罚款

纯善意取得,仅追缴税款,不征收滞纳金、不处以行政罚款;若存在查验失职、未尽审核义务,税务机关可酌情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个人观点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相关精选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