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房租)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只能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不能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法院,合同中约定其他法院管辖的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专属管辖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34条及《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有管辖权的法院:租赁物(房屋)实际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协议管辖无效:合同中约定"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或"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等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仍以房屋所在地法院为准。
- 例外——动产租赁:如果是车辆、设备
- 等非房屋租赁,不适用专属管辖,可按被告住所地或租赁物使用地起诉,也可有效约定管辖法院。
⚖️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34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第2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