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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偷税漏税构成逃税罪适用单位犯罪双罚制,企业本身仅会被判处罚金,不会承担人身监禁类刑罚,需要坐牢的分为两类人员,判定核心是是否参与、授意、实施偷税行为,单纯挂名且完全不知情的人员一般不追责。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需要承担刑责的核心人群,包含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分管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只要存在作出少缴税款决策、授意财务做假账、明知虚假申报却放任执行、审批违规涉税操作等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此类责任人,即便只是工商登记挂名法人,若知晓偷税行为却不制止,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具体落地偷税操作的从业者,涵盖财务主管、会计、办税员、出纳,明知企业隐匿收入、虚列成本、伪造凭证,依旧按照指令制作虚假账簿、提交不实纳税申报、保管违法涉税资料,会一并被判处刑罚,仅完全被动执行且不知情的普通基层员工无需担责。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构成逃税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逃税罪量刑标准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另外存在特殊免责情形,税务机关首次下达追缴通知后,企业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税受过两次以上税务处罚再次偷税的,无法适用该免责规则,相关责任人仍要依法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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