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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法定适用顺序(现行《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统一规则)
一、基础赔偿计算顺位(严格先后,前序无法查清才用后序)
第1顺位:权利人实际损失(最优先)
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销量下滑、利润减少、维权成本、商誉损失等,能举证则优先以此定赔偿。
第2顺位:侵权人侵权获利
仅当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才改用侵权人因侵权赚得的利润;
• 商标法:严格先损失、后获利;
• 专利/著作权法:损失、获利二选一,权利人可任选其一作为第一顺位基数。
第3顺位:参照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
损失、获利均无法查清时,按同类许可费1–5倍酌定。
第4顺位:法定赔偿(兜底最后适用)
前三种方式全部无法举证、不能核算,法院在法定区间内酌定:
• 商标:500万元以下
• 专利:500万元以下
• 著作权:500万元以下
二、惩罚性赔偿(叠加规则,不改变上述基础顺位)
1. 前提:恶意侵权、情节严重;
2. 计算逻辑:先按上面1–3顺位算出基础赔偿基数,再在此基数基础上乘以1–5倍,得出惩罚性赔偿总额;
3. 法定赔偿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三、额外可一并主张
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差旅费等),在上述赔偿数额之外另行支持。
四、极简一句话顺序
1. 实际损失 → 2. 侵权获利(损失算不出才用) → 3. 许可费倍数 → 4. 法定赔偿(兜底);恶意严重的,在前三者算出的基数上再乘1–5倍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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