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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6类可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情形(依据《公司法》第162条,原则禁止、例外允许)
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计划缩减登记资本金,收购对应股份之后完成注销。收购完成后需要10日之内办理股份注销,同步完成工商减资公示。
2. 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主体开展合并
吸收合并流程里,对方主体名下持有本公司股票,合并完成后公司被动取得该部分股份,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转让或是注销。
3.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
面向内部员工推出持股、激励方案,提前收购股份预留用于后续发放。
4. 异议股东请求收购
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的相关决议,投出反对票的股东可以提出收购申请,公司需要按照公允价格完成回购,6个月内处置对应股份。
5.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债持有人行使转股权时,公司提前收购股份储备,供给债券持有人完成股权划转。
6.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股东权益开展回购
仅上市公司适用该情形,一般触发条件包含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二级市场股价出现大幅下跌等,需要通过集中竞价的公开交易方式落地。
配套的核心监管规则
1. 决议权限划分
减资、合并类回购需要股东大会表决;股权激励、可转债转股、维稳类回购,可以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完成授权,经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到场的董事会作出决议。
2. 持有份额上限
股权激励、可转债、市值维稳三类场景下,公司合计自持股份不可以超过已经发行股份总额的10%。
3. 股份处置时限
减资:收购后10日内注销;合并、异议股东回购: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股权激励、可转债、市值维稳:3年之内完成转让、注销。
4. 上市公司特殊要求
市值维护类回购必须采用公开集中交易渠道落地,全程落实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
5. 权利限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具备表决权,公司不可以接收自身股份作为质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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