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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侦查羁押2个月"遇到十一",关键看十一落在哪个位置——多数情况不影响,但若十一正好是届满最后一日,反而对嫌疑人有利:羁押期限不顺延,到国庆当天就到期,侦查机关不能因放假拖到节后。
三种情形分别处理
1. 十一在2个月中间 → 正常计,无任何影响
羁押按月算,《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4条:自执行逮捕之日起,到下月对应日止为1个月,无对应日取当月最后一日。国庆7天照常计入,不扣除、不顺延。
2. 十一正好是届满最后一日 → 到期日就是国庆当天,不得顺延
《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4款:"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3. 2个月不够用 → 按期走延长,别硬扛超期
⚠️ 家属容易踩的坑:以为"国庆放假顺延,节后再谈延长"——错。届满日撞节假日,侦查机关节前就得把《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送到检察院,或把人取保/释放。国庆当天还在押又没办延长手续的,构成超期羁押,可申诉控告。
援引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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