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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费,主要由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或主张)的一方承担。具体承担情况需根据鉴定的启动方式和案件处理阶段进行划分:1.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阶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常规申请鉴定: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或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预先缴纳。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承担。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若鉴定为“非医疗事故”,费用分担按双方事先协商或责任比例确定。2.民事诉讼阶段(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法院委托鉴定:由申请鉴定的一方(通常为原告)先行垫付。最终根据法院判决结果,结合双方的过错比例、胜败诉情况以及鉴定对案件事实查明的贡献度,由法院酌情判定双方各自分担的比例(不一定是申请方全额承担)。注: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不适用“败诉方承担”的绝对规则,最终承担方需结合具体案情和法院裁判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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