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情形。具体包括: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未登记结婚,但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重婚)。注:重婚严重违反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后一段婚姻自始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指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无论隔几代,一律禁止结婚,婚姻无效。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与侄子/侄女等。注:亲属关系为客观事实,不因时间推移或一方死亡而改变,此类婚姻自始无效。三、未到法定婚龄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登记结婚时,未达到法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注:如果起诉确认婚姻无效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法院不再支持宣告婚姻无效。补充说明:《民法典》已删除“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作为婚姻无效的情形,该情形现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如隐瞒重大疾病)。婚姻无效为自始无效,自婚姻成立之日起即无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