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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暂停执行”的两种法定情形,相关核心法条梳理如下:
1. 中止执行(无固定期限)
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 申请人同意延期: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 案外人异议成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主体资格变动:当事人死亡或终止,需等待继承人/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执行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中止的,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66条)。
· 再审或破产: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且法院移送破产的,应中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3条)。
2. 暂缓执行(有期限,需担保)
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
· 申请情形:执行措施违法、执行标的物有权属争议、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等。
· 担保要求:申请暂缓执行应当提供相应担保;执行法院也可依职权决定(如上级法院处理争议),通常也要求担保。
· 期限规定:暂缓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执行担保暂缓的,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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