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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的“鉴定”提出异议,主要分为对“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划分)”的异议和对“检验/鉴定/评估意见(如伤残鉴定、车速鉴定等)”的异议,两者的提出时间、途径和条件有所不同。一、对“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划分)”的异议(申请复核)提出时间: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途径:向作出事故认定的交警部门(原办案单位)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注意事项: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交警部门不予受理;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二、对“检验/鉴定/评估意见”的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时间: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或重新鉴定报告)复印件之日起3日内。提出途径:向原办案单位提出书面重新鉴定申请(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注意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且重新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三、诉讼阶段对“鉴定意见”的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时间:在民事诉讼阶段,若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需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或在一审庭审质证时提出。提出条件:需有证据证明鉴定机构/人员无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经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重新鉴定。注:上述“3日”时限通常指自然日,不含当日,且需结合当地交警部门或法院的具体要求及时限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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