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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补充证据的时限法律规定(区分申请人、被申请人,附完整法条)
一、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严格固定举证期限,原则禁止事后补充证据
1. 普通程序
《行政复议法》第48条: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7日内送达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副本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法律依据。
逾期未提交,直接视为该行政行为无证据、无依据,复议机关应当撤销该行政行为。
2. 简易程序
《行政复议法》第54条:简易程序5日内送达副本,被申请人5日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
3. 补充证据唯一例外
仅经行政复议机构书面同意,被申请人才能补充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时已收集、但遗漏提交的证据;绝对不得补充行政行为作出后新搜集的证据。
二、申请人(老百姓):分2类时限,无严格硬性截止日,但最晚不得晚于复议决定作出前
1. 立案补正材料(基础立案材料)
《行政复议法》第31条:
复议机关5日内发现材料不全,下发补正通知;申请人需在收到通知10日内补齐立案必备材料,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延期,无故逾期不补,视为放弃复议申请。
2. 案件审理中新补充抗辩、佐证证据
现行法律没有划定强制截止日期,实务通用规则:
1. 最优节点:对方(被申请人)提交答辩及全部证据之后、复议听证/书面审查结束前提交反驳证据;
2. 最晚红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书之前提交,决定作出后再提交的新证据,复议机关不再采纳;
3. 合理限制:无正当理由刻意拖延、临近出结果突击提交关键证据,复议机构有权不予采信。
3. 赔偿、履职类前置举证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1条:主张行政不作为、行政赔偿的,申请复议时就应当一并提交损害、履职申请证据,事后临时补充需说明合理理由。
三、实务实操要点
1. 被申请人:举证门槛极严,超期举证直接败诉;
2. 申请人:尽量在阅卷拿到对方证据后1~7日内提交补充证据,不要等到复议收尾;
3. 听证案件:听证结束前固定全部证据,听证结束后一般不再接收新证据。
四、审理总期限兜底
普通复议审理最长60日(可延长30日)、简易程序30日,所有证据必须在审理期限内提交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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