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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原因引发紧急避险,避险人是否担责?法律明确“三不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自然原因引发的危险实施紧急避险,符合法定条件时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规则如下:
一、绝对免责情形
若危险完全由自然原因(如台风、地震、山体滑坡)引起,且避险措施未超过必要限度,避险人无需赔偿他人损失。
示例:为躲避山洪冲毁道路,驾车撞坏邻居院门,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避险人无需赔偿院门损失。
二、受益人补偿规则
若避险行为保护了他人或公共利益(如砍伐林木阻止山火蔓延),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2021年河南暴雨期间,某村民挖断公路泄洪保护全村,法院判决镇政府作为受益人补偿其80%损失。
三、除外责任
1. 避险过当担责:若避险措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为防雷击过度砍伐他人名贵树木),需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2. 自身过错例外:若危险系避险人前期过错导致(如违规搭建引发次生灾害),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82条:“因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明确“必要限度”需结合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综合判断。
实务建议
遭遇自然险情需避险时,应立即拍摄现场视频,留存气象预警记录等证据。若他人索赔,可持《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主张免责;若被诉至法院,重点举证险情自然属性及避险措施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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