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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的认定并非单纯依据流水金额,而是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以下是一些与流水相关的参考情况:
温州地区:实务中,法院一般要求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每六个月消费要≥六万,一般会被认定为拒执。但其余部分如果还涉及还信用、自己给自己转账等情况可以被剔除。
广东地区:广东省高院规定,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掌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一般按低于市场价值50%以上掌握。
上海地区: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个人达10万元,单位达100万元的,或者个人达7万元,单位达70万元且占执行标的额70%以上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价值在执行标的额70%以上的,可认定为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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