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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存在以下一些特殊情况:
未到期债权:一般情况下,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可以进行申报。但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也可以申报。附条件的债权,若条件未成就,在分配时可能采取提存等方式处理。附期限的债权,在期限未到时,也有权申报。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由于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但仍应申报,最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金额为准。
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连带债务中的债权:在连带债务中,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既可以就全部债权申报,也可以就其享有的份额申报。
委托合同中的债权:受托人因委托人破产或者被依法解散、依法撤销、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委托合同,受托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报债权。
保证人的债权申报: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如果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如果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税务债权: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也属于债权,税务机关应进行申报。
职工债权:职工债权通常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但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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