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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设立时间根据不同的抵押物有所不同。
1. 对于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平衡抵押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
这些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表述。抵押权的设立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交易的稳定性都具有重要意义。在进行抵押相关的交易活动时,当事人应当清楚了解抵押物的性质以及相应的抵押权设立时间,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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