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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费可以退,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可退费情形:
1.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3. 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多请求部分予以退还。
4. 移送、移交案件:依照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诉讼费全部移交所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5. 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6. 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7. 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8. 胜诉退费: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此外,当事人错误预交或多交的诉讼费也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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