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离婚的流程和手续办理

2025-05-26 11: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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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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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以下是它们各自的流程和手续:

协议离婚:

1.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 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受理。

3.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 审查和发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等,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

1. 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包括结婚证、身份证、子女出生证明、财产证明等。

2. 受理: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

3. 调解:法院在审理前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入审理程序。

4. 审理: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审查和判决。

5. 判决: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如果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选择哪种离婚方式,都应当在合法、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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