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以什么的罚款

2025-05-27 1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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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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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法律的这种规定旨在促使生产经营单位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一是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起到警示作用,让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三是通过经济手段,推动整个社会形成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应急管理部门在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会综合考虑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单位的整改态度和措施、以往的安全生产记录等多种因素。

如果事故发生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减轻事故危害后果,可能会在法定罚款幅度内从轻处罚;反之,如果存在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事故等恶劣情节,可能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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