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人容貌伤情鉴定标准

2025-06-20 18: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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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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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人容貌的伤情鉴定标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重伤一级:容貌毁损(重度)。

2. 重伤二级: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 10.0cm 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 15.0cm 以上;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 6.0cm²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10.0cm²以上;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 30%;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 1/2 以上;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 0.5cm 以上;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30%以上;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50%以上;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 3 枚以上;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 7 枚以上;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容貌毁损(中度)。

3. 轻伤一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6.0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0.0cm 以上;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4.0cm²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7.0cm²以上;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30.0cm²以上;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 1/4 以上;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 1/2;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 0.2cm 以上;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一侧鼻泪管断裂;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30%以上;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15%以上;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 1 枚以上;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 4 枚以上;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4. 轻伤二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 以上;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3.0cm²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 5.0cm²以上;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8.0cm²以上;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眼睑缺损;一侧眼睑轻度外翻;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一侧眼眶骨折;外伤性瞳孔散大;一处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眼底出血;视网膜脱离;视神经萎缩;外伤后低眼压;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7 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 0.2 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5 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 0.3 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一眼视野半径 50°以下(视野有效值 80%以下);鼻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牙齿脱落或者牙折 2 枚以上;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颧骨骨折。

5. 轻微伤:面部软组织创;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面部皮肤擦伤,面积 2.0cm²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耳廓创;鼻骨骨折;鼻出血;上颌骨额突骨折;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需要注意的是,伤情鉴定需要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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