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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高空抛物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高空抛物罪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现为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不同:高空抛物罪主观方面通常是故意,但对于造成的严重后果一般是持过失态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犯罪的危险程度不同:高空抛物罪的行为危险程度相对较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危险程度极高。
刑罚不同:高空抛物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定性,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抛掷物品的性质、场所、时间、后果等因素,准确区分高空抛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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