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侵权责任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举证倒置,但在特定情形下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 一般情况:在无过错侵权责任中,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受害人需要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例如,在产品责任案件中,消费者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自己因使用该产品受到了损害以及损害是由产品缺陷导致的。
- 特殊情况:在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比如,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而污染者需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