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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有政策,弃婴上户口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 儿童福利机构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弃婴,由该机构向其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需提供弃婴基本情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报案证明、弃婴入院登记表、儿童福利机构发布的公告期60天的寻亲公告、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等材料。
• 公民合法收养:收养人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后,可以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或者户口迁移。需提交收养人居民户口簿、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事实收养公证书。
• 私自收留但不符合收养条件:对公民私自收留弃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经动员仍拒绝移送社会福利机构的,若弃婴未满十八周岁,可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户籍地址申报户口登记;若年满十八周岁,且在现居住地生活满三年,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实际共同生活人所在户籍地申报户口登记,不满三年的,在原居住地申报户口登记。申报时应提交捡拾弃婴报案证明、事实收养情况证明或说明等材料。公安机关会采集弃婴人像、指纹、DNA信息等,经比对并调查排除被拐卖、失踪等情形后,可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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