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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刑警队通常会根据不起诉的类型和具体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法定不起诉: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刑警队应立即释放被不起诉人,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同时解除侦查过程中对财物的扣押、冻结,并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结束案件。
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刑警队应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通知其家属,并解除扣押、冻结的财物。此外,刑警队还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等。
证据不足不起诉:刑警队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被不起诉人。如果认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误,需要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可以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如果刑警队在后续侦查中发现新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确实存在犯罪事实的,也可以重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外,如果刑警队认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有权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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