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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和方式,主要作用是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具体介绍如下:
定义: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居中裁判,并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以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特点
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由谁仲裁,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专业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灵活性: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经济性: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
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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