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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具体如下:
一般时效: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例如,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工资,或者劳动者知道用人单位拒付工资的行为,此时仲裁时效开始计算。
特殊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外,仲裁时效还存在中断和中止的情况:
中断: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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