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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先行
婚后若房产登记在“单独所有”名下,离婚时房子仍大概率归登记人,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必须给对方一半补偿;剩余贷款由取得房产的一方继续偿还。
一、两种典型情形及计算
1. 一方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
• 房产归属:归登记方个人所有,剩余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 补偿公式(北京高院标准):
补偿额 =(婚后共同还贷本息 ÷ 实际总房款)× 离婚时房屋市值 × 50%。
• 举例:首付50万,贷款100万(已还贷本息30万),现市值300万 → 补偿额 =(30 ÷ 150)× 300 × 50% = 30万。
2. 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但登记“单独所有”
• 仍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可判归登记方,但须补偿对方婚后还贷及增值的一半。
• 剩余贷款由取得房产的人继续偿还。
二、贷款债务如何随房走
1. 离婚协议或判决生效后,凭文书到银行办理“贷款主体变更”或“转按揭”,把借款人改为最终产权人。
2. 银行不同意变更的,双方可约定由取得房产的一方按月还贷,另一方不再承担;若逾期,银行仍可追原借款人,但原借款人可凭离婚协议向对方追偿。
三、避坑提示
• 若房产已抵押,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擅自更名;先还清贷款或取得银行书面同意再办过户。
• 补偿款可一次性支付,也可分期,但需在离婚协议或判决中明确期限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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