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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诉讼费用的承担规则如下:
一般原则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费用分担。
特殊情形
调解或撤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费用由双方协商分担,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
行政案件:行政案件中,被告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再审案件: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申请再审的,按一般原则分担。
破产案件:破产申请费从破产财产中拨付,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司法救助
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如残疾人、追索赡养费者、低保对象等)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其他费用
鉴定费、公告费等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若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费用增加,增加部分由该当事人负担。
总结:诉讼费用的承担以败诉方为主,但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当事人协商结果及司法救助政策综合判定。当事人对费用分担有异议的,可向法院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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