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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是否可以在自己所在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可以起诉的情况
争议标的为归还借款及利息
若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约定不明,且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此时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有权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
协议管辖有效
若借贷双方书面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则原告可在约定的法院起诉。
二、需注意的要点
住所地认定
自然人: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若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需提供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如物业、居委会证明、水电费记录等)。
法人:以公司注册登记地为准。
可能存在的风险
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需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条件,可能导致诉讼周期延长。
三、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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