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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债权人与债务的关系认定主要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如下: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或一方事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表示认可债务。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子女教育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后债务的承担方式
共同债务的清偿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即使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有约定,也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
个人债务的清偿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形的,属于个人债务,由举债方自行承担。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离婚协议对债权人的效力
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例如,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某笔债务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向双方主张权利。
债务的举证责任
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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